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计划分配军队转业
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退役军人字〔2020〕59号
各区委组织部、编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组织、编办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直各单位,驻芜各部队政治工作部(处):
现将《芜湖市市区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芜湖市委组织部
中共芜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芜湖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2020年9月22日
芜湖市市区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转联〔20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接收安置的团职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含文职干部,后同)和专业技术干部。为均衡配置人才资源,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边远基层工作,符合由原芜湖县、繁昌县接收安置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湾沚区和繁昌区负责安置。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军转安置工作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纳入全市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表现和贡献挂钩;坚持突出安置重点,对师团职干部、功臣模范、影响部队建设的特殊群体和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以及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予以重点照顾安置;坚持按需设置匹配岗位条件,努力做到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不断增强军转安置工作的科学性;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不断提高军转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四条 安置方式 军转安置采取积分选岗和匹配选岗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军队转业干部参加积分选岗的同时,符合匹配岗位条件的,可以参加匹配选岗。
第五条 积分选岗 军队转业干部通过考核、考试成绩进行积分排序,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自主选择岗位。积分相同情况下,职务高者排前;再相同,任同级主官者排前;再相同,任同级职务时间长者排前;再相同,参军时间长者排前。
第六条 匹配选岗 有主动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意愿的市直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和工作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岗位,有条件地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量化积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自主选择匹配岗位。匹配选岗仅适用于营职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空编的市直部门优先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第七条 量化积分 市区军队转业干部量化积分由考核赋分、考试成绩和岗前适应性培训考核成绩三个部分组成。
市区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原则参照执行《安徽省省直和中央驻肥单位团职及以下计划分配军转干部量化考核赋分标准》,分为团职干部、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两类实施,其中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类的专业技术9级以上干部职级分值在正营(专业技术10级)30分的基础上,按照逐级增加2分的原则予以赋分。
考试方式为笔试,由省军转安置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统一命题和组织,其中团职干部(含文职处级)笔试科目为《申论》,营以下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为《公共基础知识》。因个人原因弃考的,按零分处理。
对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岗前适应性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要素主要包括参训到课率、理论培训测试和参训遵章守纪情况等,考核结果计入军转干部量化积分总分。
考核、考试成绩按照6:4比例合成计算总分,岗前适应性培训考核实行倒扣分制,最多扣5分。
第八条 安置程序 军转安置工作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审查档案考核赋分;
2.组织笔试;
3.向市直部门征集匹配岗位;
4.公布军队转业干部合成总分及排序;
5.公布安置岗位。按积分选岗和双向选岗两大类别分别公布安置岗位。积分选岗类安置岗位按团职(分为任正团职三年以上、任正团职三年以下、任副团职三年以上和任副团职三年以下四个层次)、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两类分别公布,其中团职干部安置岗位要明确具体职务,职务级别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6.匹配选岗报名。符合匹配岗位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报名参加匹配选岗,并提交符合安置岗位条件的证明材料至军转安置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方可参加匹配选岗。
7.组织选岗。根据类别和积分高低排序,军队转业干部依次自主选岗,确定安置岗位。
8.发出报到通知。对参加选岗已确定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部队转业办发出报到通知书,并向接收单位下达指令性分配通知,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第九条 相关规定
1.对因个人原因放弃自主选岗,或者已经发出报到通知未按时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报省军转部门和相关部队转业办作退档处理。
2.对因在考核考试中弄虚作假、违规作弊的军队转业干部,直接取消安置资格,由所在部队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对因在征集匹配岗位工作中出现为个别军队转业干部“量身定制”岗位的市直部门,直接取消安置岗位,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取消有关军队转业干部选岗资格。
第十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军转办和市委组织部公务员招录培训科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省省直和中央驻肥单位团职及以下计划分配军转干部量化考核赋分标准
附件
安徽省省直和中央驻肥单位团职及以下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量化考核赋分标准
省直和中央驻肥单位接收团职及以下军转干部实行量化考核赋分。赋分标准由职级计分、军龄计分、军衔(警衔)计分、奖励加分和处分减分五部分组成。
一、职级计分标准
1.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技术)等级为依据,正团职计30分(正处级和技术8级参照此标准计分,技术级往上每提高一级增加2分),副团职计28分(副处级和技术9级参照此标准计分)。
2.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技术)等级为依据,正营职计30(正科级和技术10级参照此标准计分),副营职计28分(副科级和技术11级参照此标准计分);正连职计26分(一级科员和技术12级参照此标准计分),副连职计24分(二级科员和技术13级参照此标准计分);排职计22分(办事员和技术14参照此标准计分)。
3.任现职级时间,每满一年增加0.5分,其中,任现职级领导职务的再加1分。
二、军龄计分标准
军龄每年计1分。
三、军衔(警衔)计分标准
大校(文职3级)计26分,上校(文职4级)计24分,中校(文职5级)计22分,少校(文职6级)计20分,上尉(文职7级)计18分,中尉(文职8级)计16分,少尉(文职9级)计14分。任现军衔(警衔)时间,每年增加0.5分。
四、奖励加分标准
1.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的,首次计20分,此后每次加10分,最高计分不超过40分;荣立个人二等功的,首次计10分,此后每次加5分,最高计分不超过20分;荣立个人三等功的,首次计5分,此后每次加2分,最高计分不超过10分。
战时按平时立功提高一个层次计分。因同一原因多次立功授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任主官满一年以上,所在单位荣立集体功的按上述个人立功对应计分标准的一半分值计分,其他集体立功的不再计分。
2.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岗位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计3分;满10年的,计5分,以后每满一年加1分。
既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岗位工作,又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不在同一时间段的,可以(单项或混合)累计计分,但在同一时间段的不重复计分。工作单位以军队任职命令为准。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一年以内的,计算为原部队驻地工作时间;一年以上的,计算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3.参加作战,执行国际维和、人道主义救援以及海外护航任务满一年的计10分,一年以下的计5分。
4.受省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以明确属于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为准)和大军区级或大军区级司、政、联、装四部联合表彰首次计8分,此后每次加4分,最高计分不超过16分。
五、处分减分标准
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记大过以上军纪处分的,减15分,受严重警告、警告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10分、5分;受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10分、5分、3分。因同一原因分别受到党纪和军纪处分的,以党纪处分减分,减分可累计计算,但不超过上一个处分档次减分。
以上赋分标准截止计算时间,按批准转业当年有关规定执行。